釋甲骨文“(采)”
甲骨文有如下之字:
(鼙)合519(鼙)合4853
學界一般釋作“秉持”之“秉”,如新近出版的《新甲骨文編》《甲骨文字編》皆將這兩個形體置於“秉”字頭下①,可見一斑.然甲骨文“秉”字常見,作如下之形:
A.(蠡)合17444
B.(蠡)合18157
象手持禾苗之形,會秉持之意.A組用爲“秉棘”之“秉”②,B組《合集》18157似可與《合集》18142遥綴,“秉”字用法不詳.不管怎樣A、B諸形是“秉”字當不存在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秉”所从之手的位置皆在禾苗莖稈之處,秉持之意昭然.而我們要討論的“(冲)”,手形指向禾苗之穗,跟“秉”字構形有明顯差異.大家知道,在甲骨文系統中,“又(手)”作爲偏旁參與構字時,它的位置一般比較靈活,一般不區别字形.但有些時候,“又(手)”的位置相當固定,改變位置可能就會成爲另外一個不同的字.如甲骨文“尹”和“攴”就是靠“又(手)”在“|”旁右側的不同位置來區分的,一般不相混淆.本文討論的“(吁)”跟“秉”就是這樣的情形.考察“ ”跟“秉”的用法,也支持二者並非同字的結論.
甲骨文字、位置、用法、字形、手持、偏旁、考察、出版
H12;K87
本文係2013年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青年基金項目“基於類組差異現象的甲骨文字考釋”項目批准號:13YJC770052的階段性成果
2016-11-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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