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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責保”論唐宋司法訴訟的保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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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前言<唐律>”保任不如所任”是專門規範妨害司法訴訟程序的保人刑責,尤其針對保人詐僞的處罰”1”.除了保人在擔保時使用假名或冒名,必須”各笞五十”之外,保人如果做不實的擔保,則是屬於”因罪人以致罪”,减本罪二等”2”.倘若是保”强盗”、”枉法”及”恐喝”等重於竊盗之贓,僅從竊盗論罪减刑,而不采以重贓罪”3”.從這一條律文可知保人是唐代司法訴訟程序的一環.而在北宋<天聖令·獄官令>中,有五條規定罪犯”責保”的令文,這些令文可以了解保人在唐宋獄訟制度發展中的重要性”4”.

唐代司法、程序、罪犯、制度、唐律、强盗、减刑、假名、本罪、北宋、保任

I22;I2

2016-11-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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