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禮律規範下的婦女地位——以武則天時期爲例
@@ 一、前言此處所說的禮和律是簡稱,詳細而言,禮在正面而言是指唐代的禮典,兼及古典禮經即<周禮>、<儀禮>、<禮記>);律指律、令、格、式法典,兼及韶敕.所謂武則天時期,指武則天干政到建周時期,即顯慶元年到長安五年(656-705),前後正好五十年.其分期,可有幾種計算法:若以身份分期,可分爲皇后時期(656-683)、皇太后時期(684-689)、稱帝時期(690-705);若以干政至掌政分期而言,則可分爲干政時期(656-689)與稱帝時期(690-705),而干政時期又可分爲皇后干政時期(656-683)與太后干政時期(684-689);若將干政與實際掌握政權加以區分,則分爲皇后干政時期(前後有二十八年,656-683)與太后稱制及稱帝時期(前後有二十二年,684-705).
地位、皇后干政、分期、算法、身份、和律、法典
K24;O57
2016-11-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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