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典》背景下的船舶油污侵权第三人责任立法
对于我国《海商法》修改新增"船舶油污损害责任"章应如何规定第三人责任,需要讨论船舶油污损害第三人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责任人可否因特定第三人过错免责、第三人和责任人如何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能否直接向第三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等问题.通过比较研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国际公约和美国《油污法》的规定,结合我国司法实践,认为我国《民法典》关于生态环境侵权第三人责任的规定适用于船舶油污损害第三人责任,我国船舶油污损害第三人责任立法不应排除受害人对非漏油船责任主体的直接索赔权,不应做出责任人可因第三人过错免责的规定.
船舶油污、第三人责任、船舶碰撞、非漏油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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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6;X55;F84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VHQ004
2023-04-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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