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3414.2023.01.020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路径 ——以C公司房地产老项目为例
本文以C公司为例,详细阐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完工年度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在第一年收到预收售房款时,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按照房屋销售预收款计算预缴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附加税,并进行纳税调整,同时列举房产企业一些常见的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如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纳税申报,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企业所得年度纳税申报实务处理路径.
房地产老项目、未完工年度、特定业务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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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75;F812.42;TP36
2023-03-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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