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制度的完善
我国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制度无论在主体范围、市场准入、购买方式还是监督机制、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均存在不足,造成的根本原因还是对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制度构建的法理基础缺乏应有的认识与深入研究,须在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制度构建的法理基础之上,扩大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主体范围,健全承接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主体市场准入规则体系,科学合理设置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方式,强化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监督机制,提升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纠纷解决机制功能,以实现对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制度的完善.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市场准入、购买方式、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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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80(体育理论)
2015年度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我国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法治化研究》,项目号:2139SS15026;2014年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地方政府债务问题防范与化解法律机制研究》,项目号:CLS2014D06;2014年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财政支出绩效管理的法律规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号:14SFB20039.
2016-03-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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