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1572.2010.01.021
纯隐性营销行为防范救济及北京奥运会实践
纯隐性营销行为是指暗示自己与体育赛事或体育组织之间具有事实上并不存在的商业性关联,或虽具有一定的关联但未经授权的行为.采用案例分析法,分析体育中的纯隐性营销和北京奥运会防范救济的经验.由于隐性营销区别于一般知识产权侵权的特殊性,体育组织和官方赞助商使用合同约定、清洁环境、宣传教育和非讼的纠纷解决机制更为有效.
体育经济、体育法、隐性营销、奥运会
F71;F27
2010-03-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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