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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1487.2005.02.041

我国体育仲裁适用范围界定的研究

引用
@@ 竞技体育活动中哪些纠纷可以仲裁,哪些纠纷不能仲裁,必须在理论上界定清楚,否则,就会在实践中引起混乱.关于体育仲裁范围的法律依据,<体育法>第三十三条有两款明确的规定:第一款是"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第二款是"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体育法>第三十三条关于仲裁范围的界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释义>做出这样的解释:"关于体育仲裁的范围.本条规定的体育纠纷是指因禁用药物、运动员流动、参赛资格等体育专业纠纷;再次,本条中所指体育纠纷不包括赛场上的具体技术争议和其他一般性纠纷,该类纠纷由临场裁判及临时设立的仲裁委员会负责管理."因此,<体育法>中的仲裁机构不同于体育赛事中临时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对上述法律规定和法律解释,至少应该有以下两个层面的理解.

体育仲裁、体育纠纷、仲裁机构、仲裁范围、体育法、仲裁委员会、体育活动、运动员流动、人民共和国、体育专业、体育赛事、竞技、禁用药物、法律解释、法律依据、法律规定、参赛资格、国务院、释义、实践

G80;D9

2005-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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