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1207.2012.05.010
运动员救济性权利研究
救济性权利为原权利的保障,是为一项基本人权。在运动员原权利遭受侵犯时,应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运动员救济性权利的类型主要有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与申诉的权利等。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运动员欲行使救济性权利时往往陷入投诉无门的困境,故首先需要在救济制度上进行完善,或者建立专门的体育仲裁,亦可在设立专业的体育法院或在现有法院系统内部设立体育法庭。
运动员、救济性权利、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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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80-05(体育理论)
国家体育总局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681SS11089
2012-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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