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体育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改为视角
依法治体有赖于我国体育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目前,我国体育法律体系暂可分为全民健身、竞技体育、特殊人群体育、体育产业、反兴奋剂和体育纠纷解决6个部分,每个部分都有各自相对独立的调整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立法起步较晚,在调整复杂的体育法律关系时尚不够成熟、完善,目前形式和内容上均存在一定问题,部分领域纯粹依靠政策调整,法律缺位现象严重.结合我国法治建设现状,在现行体育法律制度框架内梳理六大体育法律制度内容,明确《体育法》与体育领域法规、政策调整范围上的差异决定了其调整内容的概括性、普遍性与严谨性,不能寄希望于通过体育立法(含修法)及时、彻底地解决改革和发展中面临的所有问题.新一轮《体育法》修订既要直面不断发展变化的国内外新形势、新情况、新变化给我国体育法律制度建设提出的新要求,也要注重调整内容的有限性与原则性,规则的具体细化可交由法规规章完成,待时机成熟再将具备条件的法规逐步上升为法律.
依法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系、建立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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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80-05(体育理论)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政法大学科学创新年度规划项目
2021-03-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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