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677X.2014.01.003
法律多元视野下的国际体育组织基本法理问题
国际体育组织对国际体育法的发展以及国际体育运动实践都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国际体育组织相关法理依据的欠缺限制了其功能的进一步发挥.以法律多元格局为视角,运用传统国际法理论与“全球体育自治法”理论,为国际体育组织的存在和运作寻求法理依据.国际体育法概念的演变体现了国际体育组织在国际体育法秩序中的作用,并逐渐形成了独特的“全球体育自治法”理论;从国际法传统理论视角分析国际体育组织的法律人格,政府间国际体育组织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非政府间国际体育组织不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仅为设立国的国内法人,而在“全球体育自治法”理论下,非政府问国际体育组织具有“全球法”上的主体资格;根据传统的国际法渊源理论,国际体育组织“内部法律”属性是“国际软法”,而依据“全球体育自治法”理论,则属于独立的“全球法”,但“国际软法”概念下的国际法渊源理论更为成熟.
法律多元、国际体育组织、“全球体育自治法”理论、法律人格、“内部法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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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80-05(体育理论)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909SS13070
2014-03-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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