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餐清零是否当反?
"清零"是否合法?
"合同上没说明剩余流量会被清零"以及"霸王条款"是大多主张清零不合法的主要理由.这一主张究竟能否成立?
首先,用户在办理相应业务的时候,电信企业会向用户出具业务受理单并要求用户签字确认,即应视为双方的合同签订行为.此外,为方便用户,电信企业推出的短信确认、电话确认、网上订购等业务订购方式也都属于合同签订行为.可见,用户和电信企业之间是达成一致合同的.
其次,在日常操作中,应需而生的几种业务简便订购方式,在业务受理单或短信等载体上很难呈现业务的全部要求,确实会给一般用户带来一定的误解.但是,按照《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向社会明示电信服务价格以及相关内容,并明确了"通告、公示栏、互联网查询、多媒体终端查询、语音播报、话费清单"等多种公示途径.同时,在《入网协议》中也明确了电信企业"通过网站或营业厅等渠道公布相关资费标准".也就是说,公示的业务资费及相关事项,均应视为合同条款.在案例中,移动门户网站、客服热线、宣传单页等均有"套餐所合流量仅限当月使用,未使用完的流量不累计、不结转、不清退"公示.因此,流量清零是有合同依据的.
2013-1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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