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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1590.2014.04.006

国际惯例在涉台民商事案件中的适用

引用
中国大陆法院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在争议问题的准据法为大陆地区法律,而大陆地区法律没有相关规定,国际上对于争议问题存在国际惯例的情况下,法官决定是否适用该国际惯例.涉台案件的当事人也可以选择适用国际惯例.国际惯例一般适用在涉台货物买卖、运输、保险、支付、结算等方面,且受国内强行法、公共秩序保留等限制.统一实体私法条约可以作为“国际惯例”而适用于涉台民商事案件.

国际惯例、涉台民商事案件、公共秩序保留、统一实体私法条约

D927(中国法律)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以司法解释为切入点”11YJA820102

2014-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4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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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1590

35-1022/C

2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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