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缓起诉制度述评
@@ 我国台湾地区传统上采起诉法定主义,检察官依侦查所得证据,足认被告有犯罪嫌疑,原则上应提起公诉.后受刑罚预防观的影响台湾引人起诉便宜主义,检察官对于轻微犯罪可以依职权裁量为不起诉处分.但实务上台湾检察官对职权不起诉的适用并不热衷,对于轻微案件,宁可申请简易判决处刑,不愿轻易为职权不起诉,导致台湾近10年来,检察官职权不起诉的被告人数,始终仅占当年被告总人数的2%左右.①为发挥检察官职权不起诉在刑事政策上的意义,台湾地区"法务部"近几年在政策上采取了一系列的激励机制,于2002年2月另创设缓起诉制度作为配套.缓起诉制度不但可克服职权不起诉对特殊预防的偏重,而且在2002年2月刑事诉讼法修正后,立法政策上为达到筛选案件的功能,使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大量减少,并减轻检审实务案件的负担,②成为改良式当事人主义的配套措施.
起诉制度、缓起诉制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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