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1558.2015.04.004
社会弱势群体公共文化/信息服务权利的公民权利范围归属*--法律法规与学术研究之比较
论文从实际承担公共文化/信息服务职能的机构或项目着眼,将公共文化/信息服务权利(RAPCIS)界定为社会成员利用上述机构或项目获得资源和服务的平等和自由。进而从公民权利的范围切入,采用国际和国内两种公民权利范围的权威划定作为框架,分析法律法规文本和学术研究著述所梳理的中国社会弱势群体RAPCIS相关权利在其中的归属。在此基础上,论文指出对社会弱势群体RAPCIS作公民权视域的观察、研究乃至实践,是必要和有益的;同时,还应注意社会权利之外的公民权其他维度的全面考量。
社会弱势群体、公共信息服务权益、公共文化服务权益、公民权利范围归属
G250(图书馆学、图书馆事业)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公民权视域的社会弱势群体公共信息服务权益研究”12CTQ011成果之一。
2015-05-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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