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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968/tsyqb.1003-6938.2018062

大数据时代数据开放共享中的数据权利化问题研究

引用
数据权利化是大数据时代数据开放共享的现实需求,能够保障和推动数据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流通和应用.现行法律对此并没有直接的规定,但是我国《民法总则》第127条却为此留下了空间.在大数据中,"衍生数据"拥有创造性、无形性、可复制性和非消耗性的特征,并具备财产属性,与知识产权客体特征相吻合.但是,"衍生数据"无法归入现有知识产权客体范畴之中,故需通过法制化方式构建包含标记权、存储权、使用权等具体权利的新型知识产权.而在认定数据权利化主体时,则应倾向于对衍生数据控制主体利益的保护.

大数据、数据开放共享、数据权利化、衍生数据、知识产权

D912.17(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面向国家大数据战略的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对策研究"15ZDC025

2018-12-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2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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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026/G2

20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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