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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366/j.dik.2018.01.058

我国电子文件证据地位及效力立法研究

引用
电子文件在作为证据使用时即为电子证据.我国《电子签名法》及三大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电子证据的地位和证明效力,但是,由于电子文件对载体及数字环境的依赖性以及传统证据法的局限性等因素,在立法上确认和保障电子文件的证据地位及证据效力还面临不少问题.为此,本文从保障电子文件的法律凭证性提出了如下建议: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加强对电子文件证据地位和证据效力的认定、制定专门的电子证据法、完善档案法的相关规定、推广使用可信任的电子文件管理系统、制定电子文件管理单行条例.

电子文件、电子证据、证据地位、证据效力、证据立法

G270;D920.4(档案学、档案事业)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我国档案安全保障体系理论与实践研究”15JJD870002

2018-03-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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