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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366/j.dik.2014.05.110

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期限规定的完善

引用
政府信息公开期限规定是信息公开程序的重要构成,完善信息公开期限规定有助于信息公开程序的规范化.我国现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期限规定在告知形式、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网上处理追踪系统、第三方相关规定、延期规定的可操作性以及收到申请之日的规定等方面存在不足.基于对美、韩、日、英等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期限规定进行分析,可从明确告知形式、构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网上处理追踪系统、调整期限中止规定、完善延期答复期限规定等方面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条例、信息公开期限、告知形式、延期答复

G201;D035(信息与传播理论)

2014-10-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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