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服务的新定位与分享著作权利益的新内涵
“十一五”规划期间,党和政府对公益性文化事业与经营性文化产业进行科学地区分,要求图书馆明确自己的功能和定位,把加强公益性文化服务摆在突出的位置。图书馆公益性服务模式的准确定位,加之图书馆平衡著作权人与公众利益的专有特性,使其在著作权法中的地位须重新界定,也意味着图书馆分享著作权利益被赋予新的内涵,
图书馆、公益性定位、法律地位、权利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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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50(图书馆学、图书馆事业)
河南省教育厅社会科学重点基金项目2010-ZD-006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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