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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资料信息服务产业化中的信息产品责任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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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资料信息服务产业化是以地质资料数字化、集群化为基础的信息经营行为。当地质资料反映的地理信息成为产品时,信息提供者承担相应的产品责任便是权利义务责任相一致的必然要求。结合我国地理信息服务产业化的运行情况,地理信息产品的责任主体是以馆藏机构为主的信息提供者,可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责任构成要件包括有偿提供信息产品、信息产品质量不合格、存在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和不合格信息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地质资料信息服务产业化、信息产品、信息产品责任

55

D922.6(中国法律)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0YJCB2005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2011CFA027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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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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