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数字化时代读者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限度
图书馆数字化建设为读者带来高效的阅读体验,也带来读者个人信息安全的风险,需要刑法介入以保护法益和规避风险.然而,当前刑法规制存在早期化和扩大化趋势,有必要运用教义学方法论甄别刑法规制侵犯读者个人信息行为的边界以避免扩张处罚.首先,坚守利益平衡观,将保护读者权益和促进信息流通作为刑法规制读者信息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其次,采用领域理论,依私密性程度不同,将不同类型的读者个人信息依次归入最外层的社会领域、中间层的私人领域、核心层的隐私领域,刑法的保护程度也随私密性程度增加而递增;最后,采用实质解释论,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解释为入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将实质法益侵害性和不法目的 性解释为"提供"或"出售"读者个人信息行为入罪的必备要件.
数字图书馆;读者个人信息;领域理论;规制限度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互联网法治化治理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6BFX031
2021-11-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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