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娱乐化之"罪"与"非罪"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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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娱乐化之"罪"与"非罪"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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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图书馆在文化娱乐的基础之上逐渐衍生出了一种娱乐化现象.图书馆过度娱乐化必然存在各种缘由的"罪责":既有某些"名不符实"的文化机构以图书馆之名大力开展娱乐活动而出现的过度娱乐化之"原罪",又有图书馆在吸引用户过程中主动介入而造成的过分娱乐化之"本罪",还有图书馆在当前娱乐化社会环境下被迫卷入而产生的过度娱乐化之"他罪".诚然,"娱乐"之于图书馆有其内在的合理性、发展的必然性、外在的现实性等,图书馆适度娱乐化实属"非罪".因此,图书馆娱乐化需要理性取舍,过度娱乐化"有罪"必须抑制,合理娱乐化"无罪"则须鼓励.

图书馆、娱乐化、是非辨析

G252(图书馆学、图书馆事业)

2019-06-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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