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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764/j.cnki.tsgjs.20201061

论数据财产权成立的权利客体基础

引用
数据控制者在形成数据集合时实现信息熵减的劳动带来了大数据经济利益.数据集合上负载信息主体人格利益和多重社会利益,并不影响数据集合的相对独立性,数据集合可以成为数据财产权的客体基础.实现数据财产权各项权能需要平衡数据集合的利益结构.基于数据集合的负外部性,需要在数据收集、处理、存储和披露环节对数据控制者设定行为边界.此外,需要建立数据的强制公开、移送、许可和合理使用制度,并且基于利益分配公正性适当征收"数字税".

客体、数据财产权、数据集合、个人信息、利益结构、限制

G250.7(图书馆学、图书馆事业)

本文系上海市大数据中心"公共数据社会化应用中的安全问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ht03202003017-3

2021-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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