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默示许可对图书馆等非营利性机构孤儿作品的适用——以《著作权法》第3次修订为视角
制度的缺失导致我国仍处于保护期的孤儿作品未能得到有效利用,尤其是储存于图书馆等非营利性机构的孤儿作品未能实现其价值.《著作权法》第3次修订弥补了这一制度缺憾.但是本次修订所确立的制度仍存在没有确定“尽力查找”标准、使用费提存机制存在缺陷、使用主体过于宽泛等不足.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独特结构设计及其价值取向与孤儿作品的使用相契合,因此,借鉴域外孤儿作品使用模式的经验,我国通过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以实现孤儿作品的使用时应该明确特定使用主体且以实现公共利益为宗旨,通过公告方式取得许可使用权,并设定“选择退出”机制.
著作权默示许可、图书馆、孤儿作品
G251.3;D923.41(图书馆学、图书馆事业)
2017-1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24-3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