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层次化与规范化——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与《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分析
大数据环境下读者个人信息保护的需求日益强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四十三条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也为读者个人信息内容体系的构建提出了要求.读者个人信息应划分为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读者个人的信息.应根据《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确保读者对于其个人信息被获取、利用、提供的知情权和同意权,确保读者个人信息相关事项的全面公开,并明确读者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与责任.
读者个人信息、公共图书馆法、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层次化、规范化
G252(图书馆学、图书馆事业)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专项资金资助2018年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自主科研青年项目“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比较研究”2018QN011
2018-07-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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