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8744.2015.01.011
论司法信息公开行为的可诉性
司法公开是我国当前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现有司法公开理论研究大都指向法院应该做什么,却忽略了与司法公开利益相关的当事人有权做什么,弱化当事人的司法公开救济权是权力意识主导的司法公开改革所必然带来的结果。司法公开改革应还原其权利属性,将诉讼视角引入其中,确立司法信息公开行为具有可诉讼性,赋予当事人司法救济权,否则改革难取得进展。对于司法信息公开诉讼的类型,可将其纳入行政诉讼范畴。
司法公开、司法信息公开行为、可诉性
DF8(司法制度)
2015-03-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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