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8744.2013.01.013
论公证机构对申请人的审查义务——以广东珠江典当公司诉广州南方公证处为例
本文以广东珠江典当公司诉广州南方公证处案为例,探讨公证机构是否应当对公证申请人的真实身份进行实质性审查的问题.经过对公证机构的实质性审查权和形式性审查权的分析,借鉴国外对审查权的规定,得出我国公证机构应当对公证事项进行实质性审查的结论.通过程序性规范以及公证人员的阐明权和经验法则的运用,公证机构的实质性审查权才能实现.但是实质性审查并不等于客观真实,如果公证机构已经达到了“谨慎、勤勉”的审查标准,则无需承担公证不实的责任.
公证、公证机构、实质性审查、形式性审查
D916.6(法学各部门)
2013-05-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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