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8744.2011.06.012
自治组织的利益代表性与“业主居民”的社区参与
城市社会管理离不开居民的社区参与。本文旨在通过研究"业主居民"通过业委会与居委会两个载体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差异性及其原因来探寻当前中国城市社区居民参与不足的根本原因。研究发现,业主居民通过业委会参与社区重要公共事务的自治;通过居委会参与社区公共事务不仅积极性不高而且具有"假性参与"的特征。导致上述参与差异性的根本原因是业委会比居委会更能代表和维护业主居民的利益。研究指出:中国城市社区参与不足的根本原因不在于居民参与意识差,而在于参与期望与自治权缺失之间的矛盾,社区居民自治的关键在于把自治权力还给社区居民及其组织。
社区参与、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居民
C912(社会学)
2012-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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