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8744.2001.06.007
加入WTO与我国保险监管模式的立法选择
对于加入WTO后,我国保险业应实行何种监管模式,大多数学者的观点是实行“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模式。“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模式到底是指像英国的监管模式那样,放松对保险经营行为的限制,包括对市场准入的限制,只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监督,还是既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又对偿付能力进行监管,但侧重于对偿付能力的监管?本文赞成后者观点,并试图做出原因分析。
监管模式、偿付能力、立法选择
F8(财政、金融)
2005-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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