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015/j.cnki.1004-8049.2015.11.002
主权理论革新与国家人格否认制度之同构
国家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构建引出新时期主权理论的界定问题。若坚持绝对主权论,则该制度对国家主权形成侵害,这与战后国际法倡导的“个人刑事责任原则”背道而驰;而主权过时论又有可能引起人权大于主权的“新干涉主义”弊端。所以,主权理论在新时期应作新的审视和解读,各国只有通过协商一致进行主权适当让渡才能使国际法有存留和发展之空间,从而使国家主权权力的行使亦受到国际权力的限制,以更好地保障各国的国家权利。“晚期现代主权论”的核心理念则正好证成了国家人格否认制度的正当性,同时也进一步反证了在国际社会中倡导“晚期现代主权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两者逐步实现了理论上的自洽。
国家人格否认制度、国家主权、人权、晚期现代主权论、国家权利、国际权力
D990(国际法)
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项目“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框架下的企业人权责任研究”14JJD820004的资助。
2015-12-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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