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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015/j.cnki.1004-8049.2015.10.009

我国增强在北极地区实质性存在的实现路径研究

引用
北极地区除北极沿岸国的主权区域和管辖权区域外,绝大部分地区属于公海区域,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其应该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实行全球治理,而非由北极国家共治。作为区域性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北极理事会缺少国际法基础,我国不应将加入北极理事会作为参与北极事务的成就,更不应将北极理事会作为参与北极事务的重要平台。联合国国际海底管理局是符合国际法要求的合法组织,北极地区的治理适用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区域制度,而不是某几个国家或组织制定的区域性条约或规章。我国应在增强北极地区实质性目标的基础上,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调整参与北极事务的工作思路,依托符合国际法的国际组织实现对北极的治理,同时加强对北极地区区域性国际制度和理论的研究,倡导全球共治北极。

北极地区、实质性存在、北极理事会、国际海底管理局

D601(政策、政论)

2011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中国海洋生态安全治理模式研究”11YJC630258;2013年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海洋大学海洋发展研究院资助项目“我国增强在北极区域实质性存在的理论依据及实现路径”2013JDZS03;2013年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国际法视角下的中国北极航线研究战略”13AZD084;2013年教育部发展报告项目“北极地区发展报告”13JBGP019;2014年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海大专项“我国增强在北极地区存在的实现路经研究”CAMAOUC201402;2014年第48批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项目“我国增强在北极区域实质性存在的障碍及解困之道”的资助,系阶段性成果。

2015-11-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7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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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学报

1004-8049

11-3152/K

20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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