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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4565.2006.02.013

关于总产出核算方法及其理论规范的探讨

引用
@@ 一、我国工农业总产出的核算方法及其特点 在我国的专业经济统计和国民核算实践中,长期采用"企业法(工厂法)"计算工业总产出①.其方法原理是:以单个的企业作为基本统计单位,按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计算总产出;在同一企业内部(如各生产车间或各工序流程之间)不能重复计算被消耗品(中间投入或劳动对象)的转移价值,但在不同企业之间则允许类似的被消耗品转移价值的重复计算.依据企业法计算的工业总产出主要包括:(1)企业的产成品和已出售的半成品价值;(2)已完成的工业性作业价值;(3)期末比期初增加的半成品和在制品价值(但生产周期较短的企业一般可忽略不计).

生产范围、产出计量、企业法、产品法

C8(统计学)

2006-04-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5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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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4565

11-1302/C

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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