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326/j.cnki.1008-7168.2015.06.013
论我国网络社会治理的三个有效结合
我国网络社会治理需要三个有效结合,即政府管理与社会自律结合、立法防控与技术防控结合、国内治理与国际合作结合。要实现政府监管与社会自律有效结合,政府必须转变网络社会管理理念,明确网络社会治理主体的责任边界,提升对网络社会的治理能力,推动公民有序参与网络社会治理。我国应借鉴网络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在完善网络立法体系的同时改进技术防控体系,更好发挥法律与技术的双重作用,也就是要完善网络立法体系,改进技术防控体系,实现法律防控与技术防控的有效结合。目前网络空间国际合作治理仍面临困境,中国在网络空间全球治理中有重要的责任担当,也就是要加强网络治理能力建设,努力消减“数字鸿沟”,支持联合国协调网络治理,积极参与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谈判。
网络社会、网络社会治理、网络技术、网络立法体系、网络国际合作
D035(国家理论)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网络揭丑’行为的多重逻辑及其引导与规制研究”14BSH116;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微博政治参与的效度及其引导机制研究”2013ZDIXM022;江苏省社科应用研究精品工程项目“网络不良信息的认定标准及其法律规制研究”15SYC-008;江苏省“青蓝工程”和“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PAPD。
2015-12-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8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