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326/j.cnki.1008-7168.2015.03.002
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参与提供社区公共服务的理据与价值
协同学理论、多中心治理理论和新公共服务理论,以及近年来党和国家的相关会议文件,为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公共服务提供了确凿的理论依据和政策依据.当前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单一、效率低下、总量不足、结构失衡等问题的存在,以及农村社区社会组织的组织本性与独特优势,决定了其参与提供社区公共服务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实证研究已证明,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参与提供社区公共服务有助于增进社区农民福祉、实现社区和谐稳定、加速基层政府转型和优化社区社会组织自身发展.
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农村社区公共服务、协同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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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916(社会学)
国家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背景下农村公共服务协同治理的法治保障研究”14SFB5009;国家民政部中国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理论研究项目“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参与提供社区公共服务的现状考察与长效机制构建”2014MZMJR084;山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协同治理视域下农民合作社参与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长效机制研究——以山东省为例”2014RKB01803
2015-07-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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