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驳回决定方式立法问题评剖——兼评《行政复议法修改专家建议稿(讨论稿)》第七十六、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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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7168.2012.01.014

行政复议驳回决定方式立法问题评剖——兼评《行政复议法修改专家建议稿(讨论稿)》第七十六、七十七条

引用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创设了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方式,而《行政复议法修改专家建议稿(讨论稿)》作了进一步完善.本文以二者为素材,分析了行政复议驳回决定制度的立法演进、现存问题及其完善等方面,认为,将理由不成立情形下的不作为案件决定方式由驳回行政复议申请改为驳回行政复议请求,不作为案件决定方式更趋逻辑性;将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专门适用于不当受理问题处理,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适用范围设定更趋合理性;只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设置行政监督路径,驳回决定监督路径设计更趋现实性;不当驳回后“恢复审理”违背程序法治原理,改“恢复审理”为“重新审理”凸显立法修正必要性.

行政复议、驳回、申请、请求

14

D922(中国法律)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行政许可条件研究"09BFX019;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项目1002043C

2012-05-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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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行政学院学报

1008-7168

12-1284/D

14

20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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