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168.2008.05.016
连环合同诈骗案中的被害人确定问题
刘某的挂靠车辆被挂靠单位租赁给犯罪嫌疑人曹某;后曹某伪造证件,将车辆出当给典当行.本案存在是否构成两个合同诈骗罪以及被害人如何确定、赔偿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曹某对车辆挂靠单位和典当行,均有欺诈成分,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征.但是,从法理学角度和采用社会实证分析的方法,曹某只成立一个合同诈骗罪.车辆挂靠单位应承担市场风险,赔付刘某的损失,并有权受领被追缴的车辆.典当行有权要求曹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种损失调整模式符合实质正义的内涵.典当行不享有善意人权利.刑事法益的广泛性决定了其优先于民事法益受到保护.
被害人、合同、典当、犯罪客体、优先
10
D920.5(中国法律)
2008-12-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76-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