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168.2008.03.015
发展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意义、问题与建议
资产证券化是不依赖主体信用,仅以特定资产为支撑发行证券的融资活动.这项重大金融创新来自于美国20世纪解决住房金融体系危机的努力,尔后不断向商用房抵押贷款、企业经营性贷款、贸易应收款、汽车销售贷款、基础设施收费等众多领域扩展.目前,资产支持证券已构成美国固定收益证券市场的主体.发展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我国分散过度集中于银行的金融风险,保障金融稳定;改善银行资本结构,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投融资渠道;预先筹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随着法制环境的逐步改善,我国资产证券化已从境外过渡到境内发展阶段,但仍存在规模小、基础资产种类和发行模式单一等问题,有必要发展SPC模式的资产证券化.建议应就资产证券化专门立法,明确SPC的法律地位,作为过渡安排,可先出台专门条例,待条件成熟时,再上升为法律;同时对资产证券化活动进行系统性、全过程监管,防止我国重蹈美国次贷危机的覆辙.
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证券(ABS)、特殊目的载体(SPV)、特殊目的信托(SPT)、特殊目的公司(SPC)、次贷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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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30(金融、银行)
2008-07-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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