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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297/j.cnki.issn1005-0000.2020.03.004

兴奋剂入罪立法模式思考与建议——基于行为类型化的分析

引用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兴奋剂行为刑事司法解释,为准确适用刑法惩治兴奋剂犯罪提供了依据.然而,要实现对涉兴奋剂行为的全面有效规制,立法入罪仍然是必要的.为此,对兴奋剂入罪应当采取何种立法模式进行深入探讨.以行为类型化为基础,将涉兴奋剂行为抽象为供应型行为、推使型行为和使用型行为3种主要类型,分析了国外刑事立法对不同类型涉兴奋剂行为犯罪化所采用的具体模式,以及不同立法模式在目标法益、结构安排和内容设计上的特点.在此基础上,探讨我国学界对兴奋剂入罪立法模式的主要观点,认为按照我国刑事立法体例,应以社会管理秩序为立法所保护的主要目标法益,将我国刑法第6章第7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修改为"妨害毒品、兴奋剂管理罪",并于该节增设"非法生产、运输、销售兴奋剂罪""非法提供兴奋剂罪""组织、引诱、教唆、欺骗他人使用兴奋剂、施用兴奋剂罪"和"强迫他人使用兴奋剂罪",将供应型行为、推使型行为纳入我国刑事立法,使用型行为可通过其他手段予以规制,不必动用刑罚.

兴奋剂、行为类型、犯罪化、立法模式

35

G80-05(体育理论)

国家体育总局重点领域攻关项目;中央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

2020-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269-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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