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760.2022.04.004
"非升即走"背景下解聘纠纷司法救济模式之选择
"非升即走"制度扩大了高校解聘要件设定权限,解聘(不续聘)常态化导致维权诉讼纠纷激增.当前我国高校教师解聘司法救济的困境在于:一方面民事救济对聘约实质正义、正当程序及校规的合法性等特殊公法内容力不能及;另一方面行政救济依据不足,适用传统公法模式会与高校聘用制改革形成张力.从对比经验看,两大法系中存在两类司法救济模式,即我国台湾地区教师解聘"法条中心+行政诉讼"的公法模式和美国大学聘任解雇的"契约中心+宪法权利"模式,两类经验表明对特殊公法关系的调整需要引入超越民事或普通法的处理规则.我国教师的特殊性体现为完成国家教育任务时的特殊公法职责和义务,可按照主次矛盾原理搭建聘用救济"特殊"+"一般"的公私混合模式,从合约性为基础、合法性为后盾、探索必要的合宪性审查方面建构解聘救济的"契约中心+行政诉讼"审查体系;通过《教师法》修订完善解聘的实体和程序相关内容.
"非升即走"、解聘、司法救济、《教师法》
F272;D921;G649.712
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重庆大学本科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重庆市高等教育学会高等教育科学研究课题一般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交叉与应用提升类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七一讲话专项项目
2022-08-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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