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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9760.2021.03.002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法律地位的现实困境及其法律重构

引用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我国教育体制改革和教育开放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型办学模式.依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法律地位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但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法律地位属性存在着性质不明、定位与中外合作办学本质属性冲突、与现实发展相脱节等现实困境.基于国外合作办学机构法律地位的定位以及我国发展实情,采用分类管理的方法,将营利性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定为公益公司法人,非营利性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定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不仅符合国际惯例,而且有助于促进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法律地位、现实困境、法律重构

本文系全国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国家一般课题"教育供给侧改革的基本理论问题;制度保障研究"

2021-04-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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