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828X.2021.01.007
利益衡量论下个人信息被遗忘权的规则构建——以环渤海地区《民法典》的解释适用为视角
欧盟通过立法和判例确定被遗忘权,明确个人对不恰当、不相关、超出最初处理目的、已过时的信息有权请求数据控制者删除限制处理信息.我国《民法典》第1036条规定,行为人搜集处理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若侵害重大利益应承担责任,被遗忘权应解释为个人重大利益.被遗忘权是应对大数据时代过度记忆的产物,有利于维护个人尊严,虽与公众知情权、言论自由、信息经济价值存在紧张关系,但信息生命周期各阶段价值不同,存在利益平衡.应明确被遗忘权为个人信息的子权利,恪守比例原则确定保护标准,根据信息公开场景和权利主体调整权利范围,统一权利主体、义务主体、权利客体、责任承担、权利限制、行使方式和裁判流程.
被遗忘权;利益衡量;正当性;裁判规则;过度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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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1(民法)
2021-08-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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