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828X.2021.01.006
京津冀区域环境污染治理的立法协同问题研究
京津冀区域环境污染痼疾难医由来已久,其根源在于跨区域治理机制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尽管目前京津冀三地已经开展了一定程度环境立法协同的实践,然而三地的环境立法协同现状仍然面临着关键性概念不统一、重要认定评价指标不协调、环境污染法律责任追究力度不同等方面的问题.纵观国内外已有的成功实践经验,必要的地区利益衡量与立法协调机构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此,建议京津冀三地加强沟通,建立专门的立法协同沟通机构,建立技术性协作的机制和立法后评估协同机制,以信息化为依托搭建信息交流平台,整合信息交流的方式,真正实现京津冀区域环境治理立法协同,共同推进京津冀区域协同高质量发展.
京津冀;环境污染;区域立法;立法协同
37
DF468(经济法、财政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可采性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7CFX038
2021-08-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3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