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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828X.2021.01.005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修正的意义及构成要件分析——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为视角

引用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已经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迅速演变成全球大流行的疫情.疫情激活了我国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这一刑法条款.为了使新冠肺炎这种乙类甲管的传染病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有正式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本罪名的罪状表述进行了修正.此次修正意义重大,兼具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效果,实现两者的有机统一,是一项与时俱进的立法修改.在罪过形式上,应当将此罪的主观方面确定为过失,这既是学界的主流观点,又符合司法实践的态度.在危害后果上,应当依同位解释规则将条文中的"传播严重危险"作出实害化解释,使之既符合"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和"有传播严重危险"作为并列构成要件的法条设置,又避免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扩大成为"口袋罪名".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形式法治;实质法治;过失犯;严重危险实害化解释

37

DF36(行政法)

2021-08-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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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16/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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