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828X.2019.04.006
显名股东股权强制执行中的利益冲突与平衡
我国立法对股权代持协议的合法性已给予肯定,并以此为基础认可了隐名股东享有投资收益权,然规制隐名股东、显名股东及其债权人之间冲突的立法尚不完善.判断显名股东债权人能否实现对股权的强制执行,首先要厘清隐名股东是否具有股东资格.若是,则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基础不存在,其主张不能得到支持.若否,就需要根据执行异议之诉的本质衡量隐名股东对执行标的享有的实际权益能否对抗申请执行人执行债权发生的基础权利.因执行标的(股权)之特殊性,使得这个衡量的过程不能简单依据外观主义或实质主义进行判断,需要根据隐名股东是否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管理,分别论之.
隐名股东、显名股东、债权人、股权代持协议、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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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29(法学各部门)
2018年度最高人民法院课题项目“股权、合伙份额等投资权益执行疑难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2020-01-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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