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的无罪与法律上的无罪——聂树斌案与王书金案逻辑分析
检察机关未指控王书金在石家庄西郊玉米地的强奸、杀人案是基于存疑不起诉;根据审判范围受起诉范围限制原则,对于检察院未起诉指控的石家庄西郊玉米地案不是法院审理范围,法院应当不予审理和裁判.对该案存疑不起诉仅仅是在法律上不能确认王书金实施了西郊玉米地案,但并不能否认其在事实上实施该案的可能.对聂树斌作出有罪判决同样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王书金在事实上实施了该案的可能即是聂树案存在的合理怀疑,故对聂树斌案应当同样适用疑罪从无规则.聂树斌案再审判决确定的无罪是法律上无罪,并非事实上无罪.聂树斌案改判的意义不仅在于体现了有错必纠,更在于坚持了疑罪从无.
存疑不起诉、审判范围、合理怀疑、疑罪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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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3(法学各部门)
2017-07-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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