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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立法的宪法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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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立法法》将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扩大到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将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扩大到了设区的市政府.这对于各地方通过行使地方立法权,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实现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平衡固然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通过对宪法文本的观察和解释,发现宪法构建的地方立法体制是另一番格局.地方立法形式包括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决议,地方性法规制定的主体限定在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性决议的制定主体则包括各级地方人大,没有授予地方政府以行政规章制定权,并原则规定了地方立法的监督体制.故立法者有必要在尊重宪法文本的基础上,重构地方立法体制.

地方立法、宪法文本、地方性法规、地方性决议

33

D901(法的理论(法学))

2017-07-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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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学

1674-828X

12-1416/D

33

2017,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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