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828X.2012.02.006
重审中“发”与“回”的审级表达及其诉讼解构——从民事裁判的质量标准上诠释司法行为的妥当性
学界和司法界对民事诉讼法关于发回重审标准的争论由来已久,主要集中在因原审裁判瑕疵是"发"还是"改"与法律适用过于弹性化的叠加导致的自由裁量权滥用现象上,由此形成了独我是好各自表达的审级诉讼冲突。期间,因人为关系投送了法律无法承载的利益期待使话题越发显得胶着和沉重,以至于剪不断理还乱。究其原因,既有立法技术问题,也有体制、机制不畅因素,还有公权私化、借案谋私倾向以及群体裁判下的错案问责缺失等,不能不说情形混迹十分复杂甚至难以名状。对此,笔者仅从主体行为归责出发以缩限法的任意性标准为目的,力图达到技术与思想双重治理的品质效果。
发回重审、审级利益、适用条件
D925.1(中国法律)
2012-09-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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