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828X.2012.02.004
论意思表示瑕疵与善意取得规定之关系
在通谋虚伪表示及被欺诈之情形,民法关于"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之规定与善意取得制度应可并存。而于胁迫之情形,"撤销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应优先于善意取得而适用,盖惟如此方可践行私法自治之原则。在意思表示错误之情形,不发生意思表示瑕疵与善意取得之关系问题,善意第三人可径直依善意取得而主张其权利。第三人若知悉其前手交易之可撤销性,其非但不得主张"撤销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亦不得主张依善意取得而受保护。
通谋虚伪表示、欺诈、胁迫、善意取得
D913(法学各部门)
2012-09-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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