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828X.2008.01.003
试论消费者权益救济机制的重塑
美国现代法哲学家E·博登海默认为,秩序"意指在自然界与社会过程运转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秩序的存在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前提,创选与维护秩序,是法律产生和存在的基本价值[1],因此,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写进了立法宗旨,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深化和成功加入WTO,消费者权益救济已经成为一个十分迫切的现实性课题,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消费者权益救济机制还存在诸多问题,迫切需要从立法、司法、行政、社会等各个方面采取措施,迅速加以补救和完善.
和谐社会、消费者、权益、救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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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8(中国法律)
2008-05-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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