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828X.2006.04.006
浅论国家赔偿法第八条的规定以及修改
《国家赔偿法》所构建的赔偿义务机关制度尚存在许多问题.其中,《国家赔偿法》第八条的规定,混淆了复议机关与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的责任界限,不利于复议机关更好地履行复议义务.所以,应修改《国家赔偿法》第八条规定,对《国家赔偿法》第八条的修改应以公正、方便赔偿受害人请求以及法院审理赔偿案件为基本点,对此,文章提出了相应的修改建议.
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国家赔偿法第八条规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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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1(中国法律)
2007-01-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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